一、案例背景
國內某半導體公司欲在香港設立公司。其原因有二:其一,國內公司在進行國際貿易時,經常面臨匯率波動風險;其二,出于境外市場發(fā)展需求,擬以香港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收購其他境外科研機構。
二、案例分析
難點一、此項目的難點在于在ODI備案時間恰逢人民幣匯率貶值的下行通道;國家為了外匯儲備的控制,會放緩ODI通道;
難點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實體投資(如境外建設項目、新設境外實業(yè)企業(yè)、新設境外科技企業(yè))的管控相對較易,對非實體投資(如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平臺、SPV公司)的管控相對較嚴。目的是限制資金跨境流出大幅增加,沖擊我國金融安全。
難點三、國內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根據上一年度財務報表,企業(yè)處于虧損狀態(tài),主管部門或質疑企業(yè)境外投資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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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方案
APK國際ODI服務團隊建議,在主管部門收緊ODI通道時,適當減小總投資規(guī)模,采取分批次增資投資方式,減小審核難度。
2017年8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四個主管部委意見,再次對中國企業(yè)境外投資做了更為詳盡的規(guī)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guī)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下稱《指導意見》)顯示,通過鼓勵、限制和禁止這三類,較為詳細地給出了下一步對外投資的方向。從《指導意見》的文本看,這更像是一個對外投資的產業(yè)指導目錄。在限制類、禁止類兩方面“收緊”的同時,也明確了鼓勵類的方向,特別是“一帶一路”相關投資。同時對于采取“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yè)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者投資平臺方式(SPV)”,今后將要面臨更嚴格的審批。但并不意味非實體投資類完全禁止,企業(yè)在闡述投資原因時,應盡量說明以下幾點:
1、境外投資必要性,即必須實施該項目的原因;
2、SPV與境內或境外實體業(yè)務公司的關聯,包括股權結構及最終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業(yè)務上的關聯;
3、完成本次投資對國內市場環(huán)境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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