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律師的收入已經(jīng)繳納過個稅分配利潤時還要繳納所得稅嗎?
解答:
按照《律師法》的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包括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律師),取得收入應按照經(jīng)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管實際分配均需繳納)。對于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實際分配利潤,由于已經(jīng)按照經(jīng)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且該分配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所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雇員律師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取得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律師事務所規(guī)定有薪酬激勵政策,對于雇員律師(非投資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事務所盈利的分紅,該項分紅也是與雇員律師任職有關,也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也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滿足條件的也可以選擇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年終獎)單獨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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