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申報繳納印花稅?
簽訂未列明金額的合同,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2、參考案例
比如我甲公司印花稅屬于按季申報繳納,今年7月3日簽訂購銷合同1份,合同未列明金額,合同約定在實際交付時,以交付日實際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3日按合同結算買賣價款1000萬元,如何申報印花稅?
答復:
甲公司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0元
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3000元
賬務:
計提印花稅:
借:稅金及附加 3000元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3000元
3、政策依據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
一、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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